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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5日上午,集团公司组织召开内训会议,集团公司总经理马笑丽,副总经理郝鹏,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程威出席了此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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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内训由法务部罗经理主讲。日前,倍受市民关注的隆昌工伤保险待遇补差案,经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和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有了结果。在今日的内训会议中,罗经理就本案的审理判决过程为我们分享了工伤保险理赔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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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某小学教师小刘于2016年9月8日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向死者家属赔偿了丧葬费和死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43万余元。事后,小刘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7月,当地社保部门对小刘的工亡待遇进行了核定,核定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等共计64万余元。然而,该社保局在通过小刘所在单位向其家属支付工亡待遇时,却扣除了家属已从肇事方获得的相关赔偿金43万余元,只支付了21万余元。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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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社保局给出的理由是:按照四川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等规定,因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采取补足方式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因而才扣除了小刘家人从肇事方获得的相关金额。
对于社保局的这一做法,小刘的家人难以接受。家属认为,该社保局的做法违法,遂将该局诉至法院。社保局将工亡职工在民事诉讼中获得的赔偿费用从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抵扣,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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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刘家人从肇事方那里获得民事赔偿,不构成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是私法领域的救济权利,申请工伤赔偿补偿是公法领域的救济权利,二者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上并不相悖。职工或者近亲属同时享有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和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权利。为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核定并支付小刘的因工死亡补偿金43万余元。也就是说,小刘的近亲属将获得“双份赔偿”。
一审宣判后,该社保局不服判决,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8年1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二审审理。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职工遭受他人侵权类工伤时可获得“双份赔偿”,也是为了防止出现地方差异,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统一裁判标准,充分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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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经理的分享使我们对于工伤保险的理赔知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可见,法律贯穿于我们整个生活,树立法律意识,用心学习法律知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才会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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